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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管理方担责15%

来源:http://www.tjzxwl.com.cn 发布时间:2014-12-02 点击数:


李某驾车行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行36公里+952米处时,忽遇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当时张某还怀抱2周岁的吴某。由于事发突然,李某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出警进行现场勘查,上海到西宁物流认定张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过错,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家人将肇事司机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判由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护网破损,告高速局赔偿完毕后,现张某家人又将省高速公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设施(护网)疏于维护、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因吴某死亡所遭受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经现场查勘,本案事故发生地段高速公路西侧坡底处南北向设置了铁丝护网,护网内外侧确有行人长期踩踏形成的道路,上海到西宁物流此道路可直通进入高速公路。该处同本案事故发生地点的连线与高速公路基本呈垂直状态,也是此地段能够从高速公路西侧进入高速公路的最近地点。可以认定张某怀抱孩子是从高速公路西侧护网破损处,沿行人长期通行而自然形成的道路进入高速公路,并由此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
  高速管理方担责15%省高速公路局认为,自己不是直接侵权人,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辆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受害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导致死亡,系其自身过错与肇事司机过错结合所导致的后果,与其无关,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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