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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http://www.tjzxwl.com.cn 发布时间:2015-06-18 点击数:
根据告知书显示,皖江物流涉嫌存在虚增利润、信披违规等四项违法行为。鉴于此,证监会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时任相关董事、上海到西宁物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同时,由于当事人汪晓秀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收到证监会处罚通知书去年10月9日,证监会一纸《调查通知书》递给了皖江物流。通知书显示,因皖江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6月18日,皖江物流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皖江物流涉嫌存在四项违法行为:
一是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1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6亿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上海到西宁物流2013年虚增收入46.03亿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4亿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算下来,两年时间皖江物流合计虚增收入91.54亿元,虚增利润4.9亿元。
二是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新)、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三是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
四是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债务转移情况。
公告还显示,皖江物流在2012、2013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2011年、2013年年报未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皖江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到西宁物流淮矿物流董事长、总经理汪晓秀起策划、决定作用,为皖江物流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皖江物流董事长孔祥喜未能有效控制重要并表子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明显过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相应年报上签字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http://www.nanjingw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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