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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西宁专线苏壮焕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一案

来源:http://www.tjzxwl.com.cn 发布时间:2012-8-29  点击数:
 

      原告汕头市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枫四模具厂(下称模具厂)、被告苏壮焕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昌琦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歆律师、被告模具厂法定代表人苏壮焕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到西宁专线

       原告中海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四份证据:证据一、七份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其中编号为CSLSTYK11161、CSLSTYK11168、CSLSTTJ11199、CSLSTTJ11209的四份委托书为传真件,上海到西宁专线分别由被告苏壮焕和陆巧哲签名确认,编号为CSLSTYK11177、CSLSTYK11186、CSLSTTJ11225的三份委托书为原件;该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托运输关系,共计产生运费46,400元。证据二、被告苏壮焕于2002年7月18日与原告签订的《欠款确认书》,确认欠款45,000元。证据三、被告苏壮焕于2003年8月4日向原告签署的欠款《保证书》,确认欠款25,000元。证据四、原告委托的律师于2004年3月26日发给两被告的催收欠款《律师函》和邮寄证明。

      原告中海公司诉称:两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有关内贸货物运输事宜。原告依约定办理了七单运输,共计发生运费45,000元。作为被告模具厂负责人的被告苏壮焕于签订《欠款确认书》予以确认,并约定于前还清款项。上海到西宁专线后被告苏壮焕仅于还款20,000元,同时签署了还款《保证书》,承诺于前付清其余欠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仍拖欠运费25,000元。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运费25,000元,判令两被告支付自运单签发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止为81,838元),判令两被告支付自运单签发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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