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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着丰厚的税源

来源:上海至西宁物流 发布时间:2010-3-26  点击数:
 

    在从事物流业务经营的纳税人中,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比较特殊,具有垄断性的铁路、航空、管道类的物流业务的税收征管状况比较规范,涉税违法  上海至西宁货运的问题比较少。而从事公路物流的纳税人的涉税违法问题则相对来说比较严重。 
     本文在着重分析公路物流经营模式特点的基础上,来剖析物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其应对建议。 
    一、物流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难征易漏。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从事物流业的资格审查比较宽松,在公路物流的业户中,活跃着很大一部分“小规模”的纳税人。点多、线长、面广,形象地说出了这部分纳税人的经营方式比较灵活,经营业务随机性比较大,核算形式又比较简单,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对整顿公路、内河物流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票外上海运输公司 流失的税收金额仍很大。 
    二、企业链条式的经营模式,隐蔽了一些物流业的涉税行为。随着企业经营的逐渐成熟,具有一定实力的工商企业,大多都拥有了自己专用的物流队伍,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一系列物流活动主要依靠企业内部组织的自我服务完成。比如企业通用的“送货上门”经营方式,物流业务已作为整个货物销售的一个链条。理论上,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对物流业务的不同处理方式,决定着物流行为的不同涉税性质。如果企业在财务核算上,把企业自身的“送货上门”中的物流行为作为整个销售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统一进行了核算,那么这类的物流行为应从属于销售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行为;如果在财务核算上,把企业自身的物流行为与销售货物的行为分离开而单独 上海至西宁专线进行财务核算,那么这类的物流行为的涉税性质应归属于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税目。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在财务上采取什么方式核算,发生在企业中的自身物流行为也是应税行为。但是,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往往遗漏这部分物流业务的存在。 
    三、高科技的物流业户的发展,给税务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高科技的电子信息在物流业务中能有效地强化物流计划、物流作业和物流能力。依托高科技的电子信息来发展物流业务,已经是世界物流行业发展的趋势。高科技的物流业务蕴涵着巨大的利润,也创造着丰厚的税源,税务机关如何对高科技的物流业进行有效的征管,已是燃眉之急。 
    目前,税务部门对物流行业的税收管理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按企业申报的账面金额征收;二是按开具发票金额征收;三是按核定的定额征收。在市上海货运公司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对物流行业税收政策及其征收管理正有待研究和改进。对于物流行业的税收征管,必须针对物流行业的自身经营特点,研究探讨与其相适宜的征管措施。笔者认为,税务机关要使物流行业的税收征管能够有效的得到整顿,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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