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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公司 物流专线 大件运输 |
来源:上海到青海省物流 发布时间: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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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青海省物流案件要从今年9月27日说起。当天,上海某家纺公司在潍坊的总代理张女士安排工作人员装了七大包纺织品,并委托一个常年为其服务的三轮车司机将货物送到老宝通街与水库路交叉口附近南方物流园内的顺发物流公司,准备发往江苏省南通市。“物流公司说他们的车辆直达南通,但事后我们才知道他们先把货发到无锡,然后再转到南通。”张女士说。10月1日一早,顺发物流南通分公司通知南通家纺公司货到了,但因为正值国庆节工人放假,等到10月4日该家纺公司才派人去取货。“公司人员看到货后发觉异常,7个包裹中有5个上面开了口子,他们立即给我打电话核实情况。”张女士说,通过仔细核对,发现五个包裹中丢了十几件床上用品,价值近3万元。因为数量有误,南通家纺公司人员不肯签字接收,南通的物流公司又把这批货退给了无锡的物流公司。 据张女士介绍,事情发生后,她立即赶到顺发物流无锡分公司,要求他们提供这批货物的流转过程。在该物流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中,她发现这批货从潍坊运到无锡后放到了仓库中,但是存放的位置正好处于监控的盲区,因此无法判断在此期间是否被人动过。对于货物缺少这件事,顺发物流无锡分公司说自己是按程序办事,并不存在过错。于是,张女士又找到了顺发物流潍坊分公司,对方说他们只负责发货,至于里面的东西是否缺少,因为当初发货时没有清点,所以没法负责。 对于这一情况,顺发物流潍坊分公司还有着自己的说法。潍坊分公司工作人员郑女士表示,这件事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物流公司身上。“当初发货的时候家纺公司人员并没出面,而是一个开三轮的人来送的货。等事情发生了,对方的张经理才带人来找我们。”郑女士说,“他们让一个并非本单位的人来送货,在到达物流公司之前的这段时间,货物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而我们只负责清点货物的包裹总数,对于里面的具体货物情况并不清楚。因此,到底是发货之前丢了货还是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现在很难说清楚。” 郑女士表示,按照惯例,如果发货方发送重要价值的东西,应该向物流公司事先说明,另外可以给货物上保险,一旦发生意外能减少损失。但是张女士在发送货物时并未特别提示货物的价值,也没有给物流公司列出详细的货物清单,等发生意外后才说自己丢失了近3万元的货物,这让物流公司难以辨别事情真假。于是,托运人和承运人针对责任的划分开始争论不休。 确定事实至关重要 在这一案件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本案中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责任划分已经陷入一种胶着状态。那么,本案中到底谁是谁非?应该由谁来承担具体责任?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 在关键看来,本案所述“货物丢失”,在实践中存在诈骗、被盗、被侵占以及因管理不善遗失、因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短少及损毁灭失、因不可抗力短少及损毁灭失等多种可能性,须要逐一确认事实。如果双方没有明确事实,则很难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针对这种情况,关键分别从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角度对案件作了具体的分析。 托运人张女士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将什么货物、多少货物交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是否如实交给物流公司托运并签署运输合同,取得相关凭证,且按合同约定交纳了物流公司认可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同时需要证明货物价值,否则,张女士请求物流公司承担损失无事实依据。当然,如果认为存在被盗、被侵占的事实,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而承运人物流公司的举证责任,首先在于证明是否收到张女士的货物,收到并承运了张女士什么货物、多少货物。如果与张女士提供的证明一致,说明张女士确实通过委托人向物流公司托运了其所述数量之货物,货物出现短少,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责任在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应该赔偿张女士的实际损失,这其中包含运输仓储中被盗、被侵占以及因管理不善遗失、因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短少及损毁灭失等情形。当然,如果认为发生被盗、侵占,物流公司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次,物流公司如不认可短少货物的价值,还需要证明货物的价值;再次,物流公司如果能够证明托运人张女士存在过错,也可相应减少赔偿责任,如包装以及其他方面存在隐蔽性瑕疵且足以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四,当下确有利用物流公司管理不善这一漏洞实施诈骗的案件,但需要极为慎重地作出判断,否则将承担诬陷的严重后果。 如何认定运输责任 由上述案例可知,无论对于托运人还是承运人来说,如何依法清楚、明晰地认定运输责任都十分重要。那么,在法律上要把握哪些关键点呢?对此,关键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认为,法律上的责任,是与过错相联系的,且一般情况下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而过错与义务相关联。无过错,只能在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方承担责任。因此,认定责任,首先要明确当事主体具有哪些义务;其次,确定其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第三,需要明确过错与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四,需要明确法律上是否存在免除责任或承担责任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交通运输纠纷的责任划分,在关键看来,既可能有托运人的责任,也可能存在承运人的责任,这就要界定各自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就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理解,托运人如果不存在导致货物不适合作普通运输以及丢失、灭失的过错,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就有义务保证货物在其占有下的绝对安全,就有义务保证按照运输合同中时间、地点、数量等约定完好地交给指定的收货人,这也是承运人的核心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托运人、收货人的损失。即使存在运输仓储中被盗、被侵占以及因管理不善遗失、因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短少及损毁灭失等情形,责任承担也是不变的,还是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只不过损失找到了实际承担的主体,自身的损失降低了。当然,如果托运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承运人经职业注意也无法确认出货物的危险及违禁情形下,承运人可根据具体情形不承担或者减少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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